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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沪深交易所发布新三板公司转板办法 | 全文

2021-03-02|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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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科创板、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深交所表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上交所表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沪深交易所明确,根据《转板上市指导意见》规定,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售期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核心技术人员、未盈利企业的限售及减持安排与首发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监管指引》(简称“监管指引”),并在当天发布实施。监管指引进一步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要求,在实操层面具体明确转板上市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等有关要求,是关于挂牌公司转板上市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细化规定。

  一是细化具体审议事项及披露要求。在审议事项上,挂牌公司需审议转板上市板块等事项。在披露时点上,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就转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审核过程中的关键节点等均为“法定”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均应按照《监管指引》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内容上,挂牌公司需对是否符合转板上市条件等关键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转板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的投资风险。《监管指引》还对挂牌公司自愿披露转板上市信息提出了要求,包括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得误导投资者等,并要求主办券商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审慎评估披露此类公告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是细化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核查及处理。进一步细化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及核查安排,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处理措施。

  三是衔接股票停复牌及终止挂牌业务办理。对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股票停复牌时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司股票于提交转板上市申报材料的次一交易日停牌,若获转板上市同意的,衔接股票终止挂牌的办理安排;若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终止审核或者不同意转板上市申请相关文书的,公司股票应于收到次两个交易日复牌。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全面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持续完善转板上市相关监管安排,与沪深交易所等各方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妥善解决好转板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转板上市工作平稳落地。

  附:沪深交易所新三板公司转板办法

  全文请戳: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全文

  全文请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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